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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事关注册会计师行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昆山网友请发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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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03-09 , 来自:江苏省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

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我们诚挚邀请您参与建言献策

征求意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6年3月20日前

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01
通过“智汇立法直通车小程序”-【立法征询】模块提交意见

image.png

微信图片_20260304162711.png


02
通过昆山论坛立法直通车板块跟帖评论提交


在本帖下方回复评论提交建议


03
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image.png



温馨提示:

为提升建议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请您在提出建议时尽量“对准条款,细化内容”

在草案中选定您关注的具体章节或条款,并给出针对性建议,您的建议将更有可能被采纳。


修改意见参考:

第一条

1. 意见一: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

2. 意见二:建议草案第一条增加“……”

3. 意见三:建议删除草案第一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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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原文


会计师.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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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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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本次草案有什么建议

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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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abc交通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6小时前
zycwxt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前天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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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馋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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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03-09 , 来自:江苏省0==
让法律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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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在线zycw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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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前天 08:02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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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mile危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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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昨天 09:34 , 来自:江苏省0==
可以将第六条里面的“恪守职业道德”具体化为“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范”。因为职业道德应有明确参照标准,避免空泛表述导致执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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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小糊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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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昨天 09:37 , 来自:江苏省0==
第十条里面建议将第(五)项“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处罚”修改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终身禁入或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终身禁入决定的”。需要明确终身禁入的法律依据,避免财政部门单方决定权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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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昨天 09:38 , 来自:江苏省0==
第四十条里面建议将“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明确为“未经批准以注册会计师名义承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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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昨天 09:40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新增一个条款,增加“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主动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可以鼓励自首和配合,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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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昨天 09:42 , 来自:江苏省0==
39条条款的,可以将“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倍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十倍感觉过高了,处罚有点太严重了,而且也不一定能拿得出来,还是要从实际出发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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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mango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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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昨天 09:43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第四十一条可以增加“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依据,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回避”。这样做可以规范执法程序,保障被检查单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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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团团忙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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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昨天 09:45 , 来自:江苏省0==
我的建议是第四十四条里面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明确列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并保障当事人异议权。一定要防止信用惩戒滥用的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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