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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事关注册会计师行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昆山网友请发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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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侯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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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昨天 09:46 , 来自:江苏省0==
26条的条文里面可以把审批时间“十五日”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因为有时候需要考虑节假日因素,避免因时间过紧影响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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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昨天 09:48 , 来自:江苏省0==
第二十二条建议第(六)项“恶性低价竞争”明确界定标准,如“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价”。要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这样可以防止执法主观臆断,保障市场竞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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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gaoqing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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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昨天 09:52 , 来自:江苏省0==
第四十条建议增加一句:“监督检查不得非法干预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这是给监管部门立规矩。不能一边查人家,一边给人找茬、吃拿卡要。加这句话,既是保护事务所,也是提醒监管人员:你们是来执法的,不是来当大爷的。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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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zhouy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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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昨天 09:54 , 来自:江苏省0==
希望41条可以增加:“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事由和依据。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与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这个跟咱们平时碰到的城管、工商检查一样,程序得合法。进门先亮证,说清楚为啥查你,这是最基本的。如果来查你的人,跟你以前有嫌隙,或者有利益关系,那检查能公平吗?所以得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检查过程才显得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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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紫晨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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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昨天 09:56 , 来自:江苏省0==
四十三条款的内容可以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改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另有规定”这个词儿太宽了,一个文件、一个通知算不算?为了堵住漏洞,应该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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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好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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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昨天 09:58 , 来自:江苏省0==
47条里面建议可以增加一条内容:“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这就是“首违不罚”。法律也得讲人情味儿。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不是故意造假,只是因为疏忽犯了点小错,发现后立马改了,也没造成啥大损失,上来就罚款、停业,有点不近人情。给个警告,让他们记住教训,效果可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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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昨天 10:02 , 来自:江苏省0==
第五十条 - 对无证执业者的处罚之中建议把“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说得更明白点,加一句“以注册会计师名义承办业务”。
原文是说,没批准就不能干第十五条规定的那些审计业务。但第十五条的业务(审计、验资等),普通人本来就不能干。这么写容易让人误解,以为普通人不能做任何会计咨询了。其实普通人可以做简单的代理记账啥的,但不能打着“注册会计师”的旗号去揽活。所以加上“以注册会计师名义”这个前提,就更准确了,打击的是冒充专业人士坑蒙拐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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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客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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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昨天 10:07 , 来自:江苏省0==
草案第五十一条里面对妨碍检查的处罚建议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成“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说“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这个“以下”包括零,也就是说,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但对于拒绝检查这种比较恶劣的行为,必须得有个最低限度的惩罚,不然威慑力不够。设个五万元的下限,这样才比较合理,有了这个处罚的下限,可以大大降低发生类似情况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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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后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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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昨天 10:09 , 来自:江苏省0==
我的建议是草案第五十三条条文中的在“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后面,加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加这一条,能更好地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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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黯淡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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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昨天 10:16 , 来自:江苏省0==
草案第四十九条可以增加一个条款:“对于因受胁迫、欺骗而参与造假,并在事后主动报告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些财务人员是被老板逼着干的,不干就开除。这些人其实也是受害者。给他们留一条“主动报告”的出路,既能让监管部门更快发现造假线索,也能保护这些无辜的从业者。这就像“污点证人”制度,对于打击真正的幕后黑手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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