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表示,电梯是承载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公共设施,钢绳更是其核心安全部件,行为人的切割行为直接导致电梯存在坠落或急停的致命风险,使得任何乘坐或可能乘坐该电梯的业主、访客均处于危险之中,其行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鹏举律师认为,行为人同样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财物属性来讲,电梯及其钢丝绳属于小区的公共财物,恶意切割导致23部电梯损坏,必然产生高额的维修、更换费用。如果经过价格鉴定,造成的财物损失达到“数额较大”(通常为5000元以上)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破坏手段恶劣、涉及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则同时构成此罪。
在现实中,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主要被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故意毁坏财物”将作为其犯罪手段或结果,被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吸收或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