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文化等题材且能体现苏州文化元素的微短剧剧本,给予扶持。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微短剧剧本创作,对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网络视听节目年度推优目录等国家级、省级荣誉且上线播出的,经审核,给予版权方每部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我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微短剧项目,在头部网络微短剧视听平台播出并达到良好效果的,经审核,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2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在苏州取景拍摄制作微短剧,推进微短剧与古城古镇、山水园林、现代都市、商业消费等深度融合。对苏州元素突出且促进苏州旅游宣传的微短剧,经审核,给予每集1万元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新引进和新设立微短剧平台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培育微短剧平台企业,对发展较好的列为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象。对在头部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达到一定规模并取得良好发行效果的,经审核,按照不超过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与海外传播渠道加强合作,拓展微短剧的多语种海外市场,开展内容创作、制作技术、发行播映等方面国际合作,鼓励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达到一定出口规模的微短剧企业,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鼓励网络文学、MCN机构将优质IP转化为微短剧产品,鼓励电商平台探索微短剧多元商业模式,带动版权、MCN、IP衍生、第三方服务商等配套集聚。对纳入我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统计的微短剧企业,企业规模增速超过20%的,经审核,按照增量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纳入我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统计的微短剧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支持各地规划建设微短剧产业园区,吸引微短剧制作、发行、后期、演员经纪、器材租赁、知识产权保护等上下游企业入驻,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我市新建或改建以服务微短剧摄制作为主要业态的园区、基地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额超500万元的,经审核,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在微短剧制作加强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技术应用,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拍摄设备、后期制作软件和技术,提升微短剧的制作质量和效率。对微短剧企业购置研发设备,经审核,按照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搭建苏州市微短剧产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各方资源,为微短剧企业提供协拍服务、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人才培训、技术支持、金融服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定期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开展微短剧产业发展趋势、政策法规、技术创新、内容创作等分享交流。
充分发挥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统筹资金用于支持微短剧产业发展。支持用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贷款贴息等金融政策,加大文化金融支持力度。用好姑苏宣传文化人才相关政策,加大对微短剧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支持高端人才申报苏州市姑苏宣传文化特聘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等人才项目。建立微短剧人才培养基地,完善企业、平台、高校等多方交流合作机制,探索构建产学研用融合的微短剧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优化申报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动开展惠企政策兑付,对名单类、资格认定类的项目主动开展“免申即享”,对数据校核类的项目实施“直达快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拨付流程,将资金直接发放企业。
本政策措施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兑现,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同一事项或项目符合市级财政多个支持政策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