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6年11月,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注册账号,该账号曾提交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案外人王某身份证信息,但因身份证信息与营业执照法人信息不一致,故平台审核未通过。后该账号提交了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焦某确认其使用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在事前或事后征求该公司的同意。
关于各主体承担责任问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某短视频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了入驻主体资格审慎审查义务;及时对不合规商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为消费者诉讼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等情形。某短视频平台负有对入驻商家的资格审查审核义务,并对其诚信经营承担着监管职责。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某短视频平台对焦某炮制惨剧、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方式知情放纵。万某等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某短视频平台随即关闭了案涉账号的商家功能。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也按照要求提供了案涉违规直播间的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综上,某短视频平台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账号后,曾提交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营业执照供平台审核,后因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核验问题未审核通过。其后,焦某又冒用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提交平台审核通过后,开通了账号的商家经营功能。某文化传媒公司系焦某设立的一人公司,结合焦某的直播间名称,可以看出焦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二者高度混同,具有共同销售的意图及行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应与焦某承担共同责任。
焦某未取得某贸易公司的同意,冒用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在某短视频平台备案登记,且某贸易公司未收取货款和获得其他利益,故某贸易公司不应承担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