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确认“某黄金微针”与“某黄金微针(国际版)”非同一服务项目。原告南宁某医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服务前已明确向被告告知所使用仪器为“国际版”。而被告黄女士提交的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显示,原告在宣传中未对“国际版”与非国际版作出区分,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宣传表述模糊的情形。被告基于自身消费体验,质疑服务与宣传不符,使用“被骗”一词虽具情绪色彩,但未超出消费者对服务瑕疵进行合理评价的范围,且无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恶意贬损的意图。
同时,原告主张帖文导致客户退费及名誉受损,但未能举证证明客户退费与被告帖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自认发布该帖文账号的粉丝仅25人,该帖文互动量未过百,传播范围极其有限,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亦主动屏蔽并删除帖文,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综上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