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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新offer,辞去旧工作
却在入职前夕被反复拖延
最后被通知“岗位没了”
——这段“空窗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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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招聘失信”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判决公司赔偿求职者“空窗期”相应工资及社保损失,为求职者撑起法律保护伞,也为用人单位敲响诚信招聘的警钟。
基本案情:
谈妥入职却被“鸽”,跳槽不成反失业
2025年7月4日,求职者小朱通过招聘平台向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成本会计”一职,并于次日完成面试。7月22日,公司招聘专员通知小朱其已被录用,明确薪资标准、社保缴纳等事宜,并确认7月28日可办理入职。小朱当即同意,并表示将于7月25日办妥原单位离职手续。
7月25日,小朱办理离职手续后,却收到了延期入职通知。公司表示报到时间调整为8月1日,并向小朱发送了正式录用通知及入职材料清单。小朱便专心等待入职。
但此后,公司却以“座位安排”“电脑请购”等理由反复拖延,告知小朱需暂缓入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小朱多次沟通询问,公司均未给出明确答复。直至8月16日,公司正式通知小朱无法安排入职,让其另寻工作。
无奈之下,小朱只得重新求职,于9月12日入职新单位。其间,8月的社保由小朱自行缴纳。小朱认为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其利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待业时长及约定待遇标准赔偿工资、社保等各项损失。
公司则辩称,因内部岗位调整取消录用,仅拖延16天属于合理期限,未给小朱造成重大损失;约定的试用期月薪10000元包含绩效、出差补贴等,小朱未实际到岗,按该标准计算过高。
裁判结果:
公司构成缔约过失,依法赔偿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某公司向小朱发出录用通知,确定了薪资、入职时间等核心内容,小朱明确表示接受,双方已就将来订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关系。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理应依约安排入职。
然而,公司在变更入职时间时未提前充分告知,在小朱多次催问后仍反复拖延、消极回应,未及时履行通知、协助等先合同义务,导致劳动者失业待岗。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某公司承诺试用期月薪10000元,标准明确且无附加条件,其关于工资包含多项补贴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小朱离职时间、原定入职时间、明确拒录时间、实际入职新单位时间以及合理求职周期,法院酌定工资损失为10000元。同时,小朱自行缴纳2025年8月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975.8元,属于可预见的合理损失,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公司赔偿小朱工资损失10000元、社保个人缴费损失975.8元,共计10975.8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某公司现已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不可违,信赖利益受保护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劳动用工招聘全流程。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期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经劳动者接受,即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信赖利益保护效力,不得随意变更、拖延或取消。否则,即构成缔约过失,须依法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本案中,劳动者已基于录用通知辞去原职,陷入无收入、无保障的待业状态,用人单位以内部调整为由拒绝录用,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劳动者因合理信赖产生的工资损失、社保损失等,均属于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应当由失信方予以赔偿。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审慎开展招聘,规范录用流程,信守招聘承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随意反悔而承担赔偿责任。广大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录用通知、离职证明等证据,遭遇“录用失信”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就业环境。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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