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崔某将32吨圆木拉回河南老家是否合法。
首先,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崔某、某物流公司尚未将货物卸载至目的地,某经营部支付运输费条件不成就;压车费系合同双方事前无约定,事后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属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管是运输费还是压车费,崔某均不能行使留置权。其次,崔某要求加付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汤某仅同意支付100-200元,涉案货物为可分物,承运人留置货物应当合理、适当,崔某留置整车货物明显违法。所以,崔某因压车费的问题未能与汤某形成一致意见,将承运的32吨圆木留置,违反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应返还留置物。
综上,某经营部要求崔某、某物流公司返还案涉32吨圆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