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融资租赁公司员工,2018年11月,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约定由公司向李某出借100万元用于李某购房,借款利息为年息2%,利息总额为10万元,借期五年。借款总额及利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一次性还清。
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的复印件。员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或款项(利息)未清偿前要求离职的,公司有权解除借款协议,并要求员工立即向公司还清借款本金和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应偿还的利息。如果员工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未能按期还款,或逾期不还款,公司有权追回所有款项,并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在借款期限内,李某与公司之间因劳动争议涉诉。直至借款到期,李某未向公司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员工购房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到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遂判决李某归还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李某不服,以公司借款行为无效、其不应支付利息为由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