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法院在综合审查证据的基础上,采纳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主次的划分结论。
重点针对文某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文某在明确禁止停车的路段实施违法停车行为,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以及“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关键证据清晰显示,文某的违停车辆位置显著阻碍了自行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陈某之间的相互观察视线,缩短了双方发现彼此并采取避让措施所需的反应时间。该违停行为所制造的视线盲区,是导致此次碰撞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其违法停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文某依法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鉴于文某的车辆已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文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该案一审原被告双方均已服判息诉,保险公司上诉后已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