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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好心扶人却因一个动作成被告,责任明确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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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地铁站扶梯上

前方乘客失足后倒,后方乘客伸手搀扶

却牵连他人摔倒受伤

助人者应该担责吗?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

案情概述

2024年3月某日,在上海地铁打浦桥站,乘客冯某搭乘自动扶梯上行时,突然因站立不稳,猛地向后倾倒。站在冯某身后的乘客刘某反应迅速,伸出手臂及时将其扶住,避免了冯某可能遭遇的严重伤害。

然而,由于事发突然、空间狭窄,刘某在施救借力时脚步自然地向后撤了一步。当时站在刘某后方的丁某等几名乘客这一连锁反应重心失衡,纷纷摔倒

丁某摔倒受伤后,将冯某、刘某和上海地铁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原告丁某认为
















据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冯某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乘梯规范,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并致使被告刘某的行动受到影响,进而使自己摔倒受伤,因此被告冯某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被告刘某突然后退,造成自己受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事发时地铁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介入,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冯某搭乘自动扶梯,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稳,向后倾倒,所幸刘某将其扶住,但也因此造成3名乘客摔倒、场面混乱的后果。被告冯某的行为与原告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冯某对此负有过错,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告在搭乘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在突发情况下不及应变,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也有一定过失,可以减轻被告冯某的责任。

被告刘某在案发时面对紧急情势,及时对即将摔倒的被告冯某予以救助,该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一种彰显优良道德风尚的助人为乐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典型样态,应当予以褒奖。被告刘某实施的救助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地铁某公司已举证证明案发时自动扶梯未现故障,其对于自动扶梯进行必要的保养和检查,事发后其工作人员也及时到场处置事故,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地铁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关依据。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冯某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诉请各项赔偿项目,经依法判定后确认为3万余元,被告冯某需承担70%即2万余元。

这一判决回答了

“助人导致第三人受伤谁担责”的问题

守护了“主动救助他人”的善行

同时也提醒大家,出行要注意安全

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划重点!


乘坐自动扶梯,这些事项要注意


  • 乘坐自动扶梯请紧握扶手,面向运行方向站稳。

  • 不要看手机,不要转身探头张望,注意脚下安全。

  • 不要倚靠侧板,不要用鞋面接触、阻挡自动扶梯侧板边缘的毛刷,以免被夹。

  • 携带大件行李、使用手推车、行动不便的乘客请乘坐无障碍电梯。

  • 如遇突发电梯故障请及时按压紧急停梯按钮。

  • 未成年人乘坐自动扶梯应有监护人陪同,保障安全乘坐。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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