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一、遗嘱的常见形式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遗嘱的常见形式包括: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笔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的遗嘱。
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由公证员依法定程序出具的遗嘱公证书。但需注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已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其遗嘱内容,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表达其遗嘱内容,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每种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
自书遗嘱:
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由他人代写或打印。
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代书遗嘱:
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公证遗嘱(虽已取消优先效力,但仍具法律效力):
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书面、口头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员需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和遗嘱能力进行审查。
公证机构需出具遗嘱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录音录像遗嘱:
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内容,且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姓名、日期等信息需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可辨。
录音录像需完整保存,不得剪辑或伪造。
口头遗嘱:
遗嘱人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表达遗嘱内容。
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不同形式遗嘱之间的效力层级关系
在《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各种形式的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是平等的,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当遗嘱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时,效力认定规则如下:
后遗嘱优于前遗嘱:如果遗嘱人先后订立了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形式要件完整者优先:在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形式要件更完整、更规范的遗嘱更易于被认定为有效。
见证人资格审查:对于需要见证人参与的遗嘱形式(如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需对见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遗嘱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是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遗嘱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严格按照法定要件进行订立。同时,在订立多份遗嘱时,需注意其效力层级关系,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