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表示,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八条相关规定,“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此类将名字改为“文件传输(瑜)助手”,以及修改相似头像的行为可能是出于“好玩”的目的,但也可能是好奇窥探他人隐私甚至是窃取他人信息。“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都具有误导性,会致使当事人误以为其个人账号为腾讯官方功能,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其就算未将当事人隐私泄露也是违法的,且放任不提醒持续窥探的行为更是加重了其侵权行为。”
王逸芸指出,若是这个过程中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利用当事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当事人的隐私受损、财产损失甚至更严重的权益受损,那么其行为或涉及刑事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当事人在遇到该类事件时可通过向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是涉及个人隐私泄露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王逸芸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