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基本原则的高度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创举。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2016年7月25日,国家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然而实践中,物业公司往往出于安全、管理等方面考虑,甚至仅因怕麻烦而设置障碍。虽然目前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是否出具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约定,但面对不断发展的现实生活,物业公司应当不忘物业企业的服务宗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尽量满足业主提出的正当合理需求。况且物业出具同意书仅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具体能否安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勘察。因此,物业公司在专门机构得出结论之前将其拒之门外,有违服务宗旨,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需要指出的是,安装充电桩后,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仍应肩负起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不当行为、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