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杰律师表示,盒马公司收取包装费的初衷,是为了符合“限塑令”等相关法律政策,那么在盒马公司设置包装费收取的规定时,就应当具体列明与收费相关的标准、情形等。
李杰律师进一步指出,盒马公司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类型,考虑是否需要收取包装费的问题,像可手提的大米、整箱牛奶等完全不需要包装费的产品,可以不收取额外的包装费。盒马公司在包装费收取上并没有设置其他可供选择的选项,消费者下单就只能面临支付包装费这一种情形,这种行为显然已经侵害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显敏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购买的物品没有用到包装袋,盒马也收取1元“包装费”,虽然盒马表示这种情况“可以联系售后处理”,表面看起来没有乱收费,但盒马作为经营者不应让消费者为了这根本就不应收取的1元钱而额外付出时间乃至费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