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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女童遭恶犬袭击致重伤的案例
引发大量关注
让许多怕狗的人变得敏感恐慌
恐慌之下
下意识做出“踢踹”或被“吓倒”
这种情况下,行人与宠物主人
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内蒙法院审理了一起“行人因害怕被咬踢了狗,进而被狗主人索赔的案件”。报警人庄某称其在散步时,迎面遇到侯某某在遛狗(当时狗并未佩戴牵引绳),狗在庄某脚边嗅了一下,虽然狗没有咬人,但庄某当时因害怕在狗嘴处踹了一脚,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狗主人向庄某主张狗受伤后的赔偿事宜,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庄某携带宠物狗出户未拴犬绳、未佩戴犬牌存在过错。同时,案涉宠物狗是在庄某脚边嗅了一下,导致庄某基于害怕被狗咬伤作出踹狗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故狗主人诉请庄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此,法院驳回了聂某某、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这起纠纷中
宠物狗“嗅”的行为
是导致纠纷发生的根源
但如果
遛狗并未接触却导致行人受伤
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
这起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李女士在北京西城区大街上遛松狮犬,年过七旬的朱大妈经过时被吓了一跳,摔倒骨折,朱大妈将李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可以造成人身损害,犬只靠近陌生人的非接触性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
原被告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时,作为老年人的朱大妈受到大型犬的惊吓而摔伤,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李女士在禁养区域饲养大型犬、出户遛大型犬、也没有避让老年人都是明显违规的行为。因此,李女士作为饲养人,对犬只造成朱大妈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乐趣
但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携带宠物出门时
应当佩戴犬绳或采取相应措施
系住宠物的安全
也系住大家的安全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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