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杰律师认为,目前餐厅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俨然成为一种行业习惯,尚没有法律明确禁止餐厅对餐具进行收费的行为。但是,有些省份出台的条例对本省范围内的餐厅收费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5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除河北以外,山东、吉林等地关于餐具费也有类似规定,在这些地方,如果商家仅提供收费餐具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外,李杰律师还补充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享有对接受商品、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如果餐厅在用餐后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餐具费。”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时洪生也持相似观点。他表示,是否可以收取餐具费在一定情况下与地区有关。例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此类费用收取并未禁止,而是要求商家同时提供免费的符合法定消毒标准的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本质上体现的是消费中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