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四、王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经综合考量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因素,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王五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四、王五的违法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