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5万的王者荣耀账号,0元购?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01
人物介绍
张三平日里喜欢玩一款
名为“王者荣耀”的手机端游
在账号内充值了5万余元
因近期手头有点紧
张三打算抛售游戏账号
以1.6万元的标价
挂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
很快有一个“买家”
欲以1.2万元收购张三的账号
该“买家”账号
系李四用“徒弟”王五的身份信息注册的
原来 李四曾在微信群发布
“收徒,包赚钱”的信息
缺钱的王五颇为心动
遂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师父”李四
供其注册第三方平台账号
虽然“买家”的报价比标价便宜了不少
但李四“诚心”要买
张三也着急出手
于是两人一拍即合
李四称通过平台交易会收取高昂的手续费
急于出手账号的张三信以为真
在李四的引导下
通过某小程序签订了买卖协议
在协议中填写了
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后李四以“验号”为幌子
登录张三的游戏账号
并利用此前获取的张三个人信息
重新更改了实名登记信息
钱没有到账
账号却再也无法登录
张三此时惊觉自己被骗了
试图通过游戏平台申诉找回游戏账号
但却无法找回账号
于是报了警
警方通过线索
锁定并抓获了嫌疑人李四、王五
涉案的被害人共计4人
涉案金额达2.5万余元
王五共计分得“好处费”约1.1万元
检察机关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
02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四、王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经综合考量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主动退赔等因素,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王五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四、王五的违法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及网络游戏产业的兴起
在丰富广大网民精神娱乐生活的同时
也产生了新的经济效应
其中的网络游戏账号、装备道具等
也不再仅仅是虚无的数据集成
而是被赋予实际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
其背后是玩家所投入的
金钱与时间成本
能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市场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首次明确了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将之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
大家一定很好奇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有哪些分类?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利益产生损失时
网络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和小编一起来了解!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
1.虚拟物类。也称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拟,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宠物等。
2.虚拟货币类。如腾讯公司的Q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比特币等。
3.身份认证信息类。即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的账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QQ、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网络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店铺等。
4.虚拟空间类。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网页等。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利益产生损失时
网络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1.因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维持游戏秩序认为游戏用户可能有私服、外挂、非法装备而采取冻结、删除虚拟物品甚至游戏账户的行为。此时,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正当性,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2.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从而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3.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以上情况系游戏用户自身原因和他人利用技术侵权而经营者无法防范,网络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
广大网友应当加强警惕心理
通过正规的官方渠道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
不要轻易在陌生网站或平台
填写自己的个人真实信息
来源:苏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