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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昆山新华舍个别车主恶意停别人租赁的固定车位,这种行为违法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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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小区闹车位,部分车主恶意停车,这种行为违法吗?




[ 此帖被砰砰蹦蹦在2023-04-04 12: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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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1. 案情简介
上海市闵行区洱海路某小区业主杨某,自2008年入住该小区后,即向当时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获得该小区地面某号固定车位,并连续缴纳该车位的停车费至今。但该固定车位长期被业主乔某占用,导致杨某只能经常将车辆停在其他空余车位上。2014年10月以来,小区车位越来越紧张,杨某遂将车辆停回某号固定车位,但乔某却告诫其不要再使用该固定车位,并强行用自行车将车位占用。2015年1月15日,杨某就车位侵占纠纷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某派出所报案。双方就车位使用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 法院观点
本案中某号车位系由涉案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管理,杨某向物业公司支付该固定车位停车费的行为与物业公司形成事实上的车位租赁关系,其作为车位的承租方,享有对车位占有、使用的正当权利。乔某将自身车辆停放在车位上的客观事实,不能成为其对该车位享有权利的当然理由。法院结合双方实际租赁情况,根据小区物业的管理规定及车位管理惯例予以衡量,判决乔某立即停止占用该固定车位,将该车位立即返还杨某。
楼中楼
  • 2023-04-04 15:49 地球上的: 拿这种极端的无业委会的小区个例妄图以偏概全能说明什么问题?固定本身没有错,不合法的是固定的方式,都是业主,都交了一样的停车费和公摊,为什么有的业主2020年以后都能拿到固定车位,有的排对排了十几年也没排到? ??是什么道理?不要得了便宜还卖乖,站着说话不腰疼,你说人家恶意占你的所谓固定车位,你报警警察怎么回复你的?怎么解决的???支持你去起诉维权!
  • 2023-04-04 15:54 砰砰蹦蹦: 你们不是在叫着要取消业委会吗?怎么这样的例子看不得了又?你说有2020年后取得的,你可以去找物业,我们并不是2020年后租的,我们租的时候物业就这么管理的,没人提出异议。现在有异议那就该找谁找谁,该告物业告物业,该举行业主大会举行业主大会,恶意的去停某个车位这事就办的对了?
  • 2023-04-04 15:55 地球上的: 这段话给新华舍物业/业委会的:业委会、物业的各位,摸摸自己的良心,把自己的心肺肝掏出来晒一晒洗一洗!那么多人有意见,不是一两天形成的,为什么有些业主2020年还能租到固定车位,有些业主排队排了十几年也没排到?自己心里清楚,大家都是明白人,如果连最基本的公平都没有,最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自己掂量吧!
  • 2023-04-04 17:14 地球上的: 你说是你家的固定车位,证据摆出来啊! 什么叫“恶意停”?警察都没定性是恶意,你有什么权利有什么资格定义人家是“恶意停”?在这诽谤谁恶心谁呢? 还搬这种极端个例出来妄图以偏概全混淆视听,手法之肤浅之绿茶!明眼人一看就懂了好伐!
  • 2023-04-06 14:06 地球上的: 怕楼主看不懂,我再直白一点好了:说你蠢吧你还得知道引用案例,说你聪明吧,用的又是一个站不住脚的个例;你在既没办法证明你是这个所谓“固定车位”的持有人,也没办法证明停这个车位的业主是不合法的情况下,就阴阳怪气地发了这么个帖子,是在自己锤自己么?这年头这么流行自取其辱、丢人现眼?
  • 2023-04-07 00:11 砰砰蹦蹦: 你从大门进来的时候他们物业就已经区分了你车的类别,路面车,业主车,人防车。。业主车就是只登记了房号车牌没有分配车位的,路面车就是登记了房号车牌租赁了路面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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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3. 律师分析
一、 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设置固定停车位的,该约定合法有效;管理规约未明确约定但因历史原因已经形成事实租赁关系的,该关系受法律保护;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科学制定停车位管理制度,并规范管理制度的实施。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以看出,停车位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方式明确划分权属的停车位,这种多以地下车库的停车位为例;另外一种属于在地面上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这种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情况下,第一种的车位很少出现纠纷,而第二种地面车位的使用过程中,却经常引发矛盾。有些小区通常会将地面停车位划分为固定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固定停车位即由固定车主、固定车辆使用的停车位,业主一般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特定车位的排他使用权,包括其他车位承租人在内的小区业主及外来车辆均不得任意停放。而固定车位在使用的过程中常常成为引发矛盾的焦点:一些业主的固定车位经常被他人抢占甚至是强占,而另一些业主则提出,车位既然是全体业主共有的,那么设立固定车位合理吗?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以及决定有关共有和公共管理权的重大事项。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其使用和日常管理制度的制定属于有关共有和公共管理权的重大事项。因此制定停车位的管理制度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具体是否设立固定车位,则要具体依据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业主规约中明确约定可以设立固定车位的,且该内容是小区全体业主投票表决通过的,则该约定有效,业主应当遵守。被设立为固定车位的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经物业服务企业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由全体业主共有。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管理规约未明确约定,但因历史原因已经形成事实租赁关系的,上述司法判例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该租赁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人不得侵犯。现实中不少业主以固定车位业主没有所有权为由“抢占”固定车位,但实际上固定车位业主基于事实租赁关系已经取得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部分权能,即占有、使用权能。
另外,形成上述有关决议时,要充分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并由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实施规划方案,制定合理的车位收费管理制度。在通过决议后,坚持信息公开公示的原则,将固定停车位的具体安排通过有效的方式告知广大业主,使其能够知晓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小区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的具体安排有一个了解和预判,从而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停车方式。固定停车位制度形成后,业委会应当协同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对车位的使用的管理。通过对停车位进行使用登记,记载停车位使用、出租、转让情况及车辆所有人信息、车牌号、车主的房屋信息、具体联系方式等,完善车位管理,公示固定车位使用情况。这样一方面能使广大业主了解固定车位情况,合理选择和安排使用的车位类型,并形成习惯按照规定使用停车位,减少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车位使用出现纠纷时提供处理的依据,有助于矛盾的化解,最大限度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当出现违规停放车辆、“抢占固定停车位”的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于长期“抢占固定停车位”、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停车位的,可以报警或依法寻求其他公力救济。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小区秩序的维护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规约或管理规定乱停机动车辆、占用他人固定停车位的,应当及时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贴放《车辆违规停放整改告知单》,并利用小区公告栏对违规行为及当事人进行公示。小区约定设立固定车位时,出现的抢占固定停车位、强占固定停车位的现象,经有关人员劝阻、制止后仍然不按照管理制度规定停放车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固定停车位的,权利人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小区如果约定了设立固定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历史原因已经形成事实租赁关系的,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定、尊重事实,否则将会扰乱小区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抢占、强占固定车位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固定车位使用人对车位的排他性使用权这一财产性权益,属于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此进行干涉,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楼中楼
  • 2023-04-05 11:08 电子小骑兵: 楼主,把事实和方向都搞不清楚,发了一个业主告业主的案例在这里混淆视听。现在的新华舍,不是业主和业主的矛盾。现在是业主和物业的矛盾,新华舍业主投诉金侨物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就私自把车位划给了个人,这些有大量的司法案例可以证明物业是违法的。(比如百度:”小区公共车位变“私家车位”:公共车位租给部分业主专用 居民停车矛盾大“, ”物业违法将公共车位划给私人”)。
  • 2023-04-05 11:08 电子小骑兵: 至于你说的,因物业违法划分车位而获利的部分业主,如果合约清晰,这部分业主可以拿租赁合约,去法院上诉物业,要求索赔,这是这部分业主和物业私下的事情,只要不使用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来洗地,怎么处理,我们都没意见。据我所知,这部分所谓固定业主是怎么获得物业垂青被分配私人车位,也是五花八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水深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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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天涯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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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法律有新有旧,你看看苏州相关的规定。支持楼主维权,拿着你的合同和发票。维护正当权益。只要是按法律办事,我都支持。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等于或者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受赠车位、车库不得超过一个。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同时也可以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和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方式,约定采用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或者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

来源: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2022-05-1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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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天涯吐槽在2023-04-04 13:03重新编辑 ]
楼中楼
  • 2023-04-04 13:07 砰砰蹦蹦: 法律没有新旧只有上下,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物权法大于苏州市的条例。
  • 2023-04-04 13:09 砰砰蹦蹦: 苏州市的条例跟物权法冲突的无效
  • 2023-04-04 13:12 砰砰蹦蹦: 只要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无需合同证明,物业开具的停车发票和收据能证明对固定车位租赁没有中断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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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盘子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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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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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我还是坚持以前的理由,任何需要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停车方案都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
楼中楼
  • 2023-04-05 23:25 王晓坤: 小区的所为固定车位物业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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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ge113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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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不要打马赛克,这是故意捣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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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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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目前实际你们已经事实上形成了无期限租赁关系,并不需要任何书面的合同,一年交一次费用,只是缴费方式而已,就跟电费一样,2月交一次不代表供电局的供电合同是2月一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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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天涯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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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如果你觉得有冲突,那肯定要纠错,要改正,那是他们不对。

那你可以行政诉讼,带上车位的相关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所有人的一些所有证明,要求修改条例。
为大家主持公道!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

楼中楼
  • 2023-04-04 13:19 砰砰蹦蹦: 我们对目前现状无意见,我对我租赁的固定车位合法拥有使用权,如果谁想非法侵犯我的使用权,才是违法的,如果对我的固定车位租赁不满可以去起诉物业,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制定停车方式,现在这种耍流氓刷无赖的方式是非法的。
  • 2023-04-04 13:19 砰砰蹦蹦: 我们有权保留排除妨碍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
  • 2023-04-05 12:39 raytutu: 有手段就不在这浪费时间,看到就停爱咋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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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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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除非卖房走人,合同主体没了,合同自然终结。如果没有发生逾期缴费,都算做合同正常履行中。全体所有不是人人所有,固定车位是全体所有,只要是业主在停就是合法的。路边的红旗路还是国家全民所有呢,他们怎么不闹腾停路边上去。
楼中楼
  • 2023-04-04 13:57 砰砰蹦蹦: 现在小区实施的确实是卖房后收回租赁车位,变成流动车位。
  • 2023-04-05 17:18 蒋莉丽: 纠正下:马路是不动产,是国家所有,而非国家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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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ge113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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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23-04-04 , 来自:江苏省0==
停车位不够,不让增加 坚持流动,停车位不够跟固定流动有什么关系,这明显就是找事想自己上位
楼中楼
  • 2023-04-04 13:43 预谋: 说的在理,现在他们就是要互掐,你死我活
  • 2023-04-04 16:12 琦琦大冒险: 全流通的基础上赞成增加,不流通就大挖特挖,有车位依然能搞到车位,没车位的依旧没有车位,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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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紫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4-08
大话西游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4-05
预谋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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