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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要闻]明起,昆山正式实施!事关学籍、医疗、违法处罚、税务、食品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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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2-28 , 来自:江苏省0==
全体集合!
有重要消息宣布!
2月尽3月至
明天起,又有许多新规要实施了
有关
学籍、医疗、违法处罚、税务、食品安全…
另外,
3月昆山还有许多大事要发生
影响你我生活
大家赶紧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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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月1日起施行!江苏学籍政策有变

日前
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新修订的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对全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作出最新要求
最新管理规定将于
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本次修订有哪些调整和变化
一起来了解

1
学生转学


本次修订对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对于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防止民办学校超计划违规招生;对于省外不同学制学校学生转入我省的,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从严控制普通高中阶段转学。对于在本省参加中考未达到规定分数没有被录取,到外省就读普通高中的不允许其转回本省普通高中就读;对于未达到当年学校普通班录取分数线就读国际课程班的,不允许其转入普通班。

鼓励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进一步搭建普职融通立交桥,明确普通高中二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仅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补学中等职业学校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须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2
学生休复学


在学生休复学方面,新规定简化了材料要求。

对于因伤病休复学的不再要求提供医学诊断证明,只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即可。

休学期满的,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

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

3
学生毕业


关于学生毕业,义务教育段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等特殊学生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


高中阶段毕业相关条件与国家新要求相统一。除学习期限、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要求外,强调学生修完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参加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总学分不少于144,其中必修学分88(包括综合实践活动8个学分、劳动6个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不少于42,选修学分不少于14。


明确了国际课程班的毕业条件。要求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


孩子的学业
是父母的心头大事
再过几个月
又是一个升学季的到来
要为孩子办理转学、休复学的
务必了解好相关学籍政策

2

3月起,医疗更有保障!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医保局对药品目录实施按年度动态调整,全国统一执行。此版目录包含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品规达6万余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892种。


从患者负担情况看,医疗保障更加有力

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国家基本药物均有纳入,补齐了短板,同时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本次目录调整在未来的两年内可能为患者减负超过900亿元。



从药品临床使用看,费用结构明显好转

随着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的推进、经办管理服务的完善和基金监管的加强,医院的用药结构中目录内药品的使用量占比和使用金额都逐年提升,医保药品目录在引导临床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彰显。



从谈判竞价情况看,与往年基本持平

147个目录外药品参与谈判和竞价(含原目录内药品续约谈判),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总体成功率达82.3%。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60.1%。



从目录管理流程看,逐步规范化完善

实现了常态化、动态化的调整,调整周期大幅缩短,创新药能够快速的汇集患者;从遴选制转变为申报制,提高了企业的参与度;完善谈判准入程序,目录外的独家药品实行凡进必谈,目录外的非独家药品实行竞价准入,在有效降低价格的同时,也实现了目录准入与医保支付标准管理的有效衔接。



从医保普惠公平性看,全国目录实现统一

从2020年起,国家局要求分三年推进各省原自行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到2022年底,这项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全国的医保用药目录基本统一,对参保人更加公平。



医疗保障

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
希望这样利民惠民的好政策
能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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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长三角地区新规:轻违不罚!


日前
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违法行为轻微】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七)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危害后果轻微】第十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主观过错】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五)当事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


(六)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第十三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上下滑动一图读懂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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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更加人性化
但是我们也应该更加遵守法律法规
如果对自己放宽了要求
很可能就会埋下更大的隐患
昆山各位企业负责人、个体老板
请谨记!

4

苏州市“上新”医务人员追责办法


昆山医务人员请注意
3月1日起,经修改调整的
《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将正式实施
新增了互
联网诊疗违规行为、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等条款内容

《办法》监管对象为医、护、药、技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共列出88种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4种)、2分(15种)、3分(13种)、4分(11种)、6分(12种)、8分(12种)、12分(21种)。记分初始分值为零,记分周期为三年,期满清零,下一周期重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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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互联网诊疗相关条款

与2020年试行版对比,新版《办法》与时俱进,首次增加了互联网诊疗的相关记分条款。比如: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开展诊疗活动的,一次记8分;

✪未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一次记6分;

✪互联网诊疗中违反规定开具***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一次记4分;

✪未经电子实名认证或未满3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一次记4分;

✪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一次记3分。




2、骗保首次被纳入《办法》

同时,结合近年多部门联合查办的常见案件,医务人员骗保行为也首次被纳入《办法》。

例如,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一次记12分。


注意

按照《办法》,累计达到一定记分的医务人员,根据分值不同,将受到法律知识离岗培训、限制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对累计记12分及以上者,还将进一步实施延迟晋升、解聘、取消处方权、接受定期考核等处理,若考核不合格将被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报送至地方征信部门,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办法》新版修改对比

上下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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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在就医时
发现医护人员存在不良执业行为
及时举报!

除此之外
3月起,还有以下这些新规将实施

5

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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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修订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将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近日已正式颁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进一步完善了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具体要求,并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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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8

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9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将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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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明天(3月1日)起
还有这些事情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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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昆山地铁,开跑!


近日
苏州轨道交通11号线项目工程验收合格
初步具备试运行条件
计划于3月1日进行载重不载人试运行
年中进行开通初期运营
年底有望与轨交3号线贯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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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昆山人将多一笔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大家或能因此多一笔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
今年《公告》有这些变化↓

✦在“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在“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

✦在“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3

前进路西段(祖冲之路-江浦路)段施工


3月1日-3月20日
昆山对前进路西段(祖冲之路-江浦路)段
封闭占用靠中分带一股机动车道施工

途经此路段的小伙伴们
小心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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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昆山这疫苗集中接种点搬迁


注意!
3月1日起
昆山高新区花园路新冠疫苗集中接种点
将搬迁至
高新区江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万步路500号)
住附近的朋友请相互告知!
以免有人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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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月1日起,取消!

据韩国卫生部门消息,韩国决定从3月1日起取消自中国入境人员入境后核酸检测义务,但出发前凭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才能登机的要求将持续至3月10日。


6

放假!不调休!


下周三(3月8日)
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妇女放假半天!不调休!

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至于是放上午还是下午

就根据各单位安排来啦~

放假半天

你会选择怎么度过呢?

赶快规划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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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么多新规与即将发生的事儿
你最关心哪个?
留言区欢迎你!

别忘了,放到朋友圈
让更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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