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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取用水户注意啦!
水资源费减征优惠政策延长啦!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包括由自来水公司代收水资源费(自来水价含水资源费的)的自来水用户。
二、优惠标准
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即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
1.自备水源用户的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类别,按优惠政策调整之后的征收标准为0.22~2.55元/吨;
2.公共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调整之后的征收标准为0.19元/吨。
三、执行期限
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服务方式
免申即享。
接下来,市水务局将继续做好水资源费优惠政策的宣贯工作,优化提升政策引导和服务,推动优惠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助力经济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同时,严格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并按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Q
1
问:什么是水资源费?
答: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2
问:节水型企业的收费标准?
答: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叠加94.6%的减征优惠政策。
3
问:优惠期到12月31日结束,如果明年1月再来交,还能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答:2024年1月1日恢复水价,若属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抄表水量,仍将享受优惠水价。
如有问题
可电话咨询:0512-50129125
来源:昆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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