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8日23时38分,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蓬朗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与浔江路路口时,发现该处有工程车辆正在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即拦下该车,对驾乘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该车所属的运输公司从事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并未办理相关处置核准手续,属于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执法队员依据相关条例对涉案车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后期调查询问,执法人员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在此基础上,执法人员拓展办案思路,深挖案件源头,在对该处建筑垃圾受纳处置点的检查中发现,该处处置点未取得相关合法合规手续,属于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沈某开具了整改、核查通知书。在后期的调查了解中,执法人员明确了当事人沈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件已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