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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新”课堂㉗丨签约主播想“单飞”公司不放人,法院怎么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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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主播与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约后

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经纪安排和资源支持

主播想“单飞”却遭拒

陷入“履行不能、解约无门”的僵局

这种困境该如何依法破解?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长期从事直播行业。2023年6月,原告李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约。合同签订后,某传媒公司未为原告提供实质性的经纪安排和平台推广资源。原告一直自行运营直播账号并通过平台获得直播收入14万余元,该款项由某传媒公司代收后转入该传媒公司独资股东孙某某个人账户。原告认为某传媒公司未履行经纪义务,构成违约,将某传媒公司和独资股东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经纪合约并要求返还直播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合法有效,但该合同涉及演艺经纪公司与签约艺人之间在较长时间内的演出安排、商业运作、宣传推广、行为约束等内容,具有鲜明的演艺行业特征和明显的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某传媒公司对原告并未投入大量资源进行重点培养和推广,也无证据证明其为原告提供了实质性的经纪安排及平台资源。原告与被告已丧失相互信任基础,合同履行已形成僵局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关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关于直播收益,因合同未约定分配比例,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为获得收益付出的劳动成本,酌情确定原告李某某分得80%,被告某传媒公司分得20%。

本案系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

因“合同僵局”引发的典型纠纷

核心争议在于:

当签约双方信任破裂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

主播能否通过司法途径终止合同关系

01

演艺经纪合同为何“不适于强制履行”

演艺经纪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商事合同,它需要艺人本人的亲自参与和配合,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法律不能强制一个不愿继续履约的主播开播,也不能强制一家已经无合作意愿的公司持续投入资源培养艺人。这类合同的债务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

02

“合同僵局”如何依法破解

实践中,当合同双方已经彻底丧失信任、继续合作的基础不复存在时,双方就会陷入“合作不下去又散不了”的合同僵局。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关系

03

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如何处理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的直播收入系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收益,法院综合考量了原告的直播演艺付出与被告某传媒公司提供的结算渠道等贡献因素,按公平原则进行分配,既破除了僵局,也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

注意啦!

广大网络主播及演艺从业者在签约前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收益分配比例、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履约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发生纠纷亦应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依法解决,切莫擅自“停播”“跑路”,以免承担更大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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