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过错认定。法官指出,无人机作业属于高风险活动,尤其在起降阶段,操作方负有极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尽管陈某具备操作资质,作业也有备案,但其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疏漏。
一方面,选址不当且物理隔离缺失。无人机起降点选在居民通行路旁,距离生活区过近,未按行业技术规程设置围栏和警戒线,人为增加了无关人员闯入的风险。
另一方面,现场安保流于形式,“人防”失守。安全员虽然事先发现了有未成年人,却仅以挪开玩具车、口头喊话等方式简单处理,低估了儿童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和行为的不可预测性,未能确保其实际远离危险半径。
据此,法院判定无人机操作手陈某、安全员陈某建因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某家庭农场作为无人机的所有方和作业合作方,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农业服务公司未实际参与作业,不承担责任。
同时,被侵权方亦存有过错。梁某某系未成年人,事发时其父母、祖父母等监护人均未在现场加以看管和约束,未能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危险的监护职责,故应对损失负次要责任。
经抵扣陈某已垫付的5.8万余元费用后,法院最终判决某家庭农场、陈某及陈某建连带赔偿原告8.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