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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以案说法丨【物业行业典型案例·第9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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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3:20 , 来自:江苏省0==
以案说法丨【物业行业典型案例·第9期】雨天骑车进地库滑倒摔伤,物业清扫了也警示了,为何还要赔?

开栏语
      “以案说法”专栏开设以来,我们每一期用一个真实案件,为您讲清一个物业行业法律常识。今天第九期,关注一起发生在身边的意外——下雨天,地库地面湿滑,来访的业主家人骑电动车滑倒受伤。伤者认为自己是在地库正常通行时因地面湿滑摔伤,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则认为已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不应担责。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划在哪里。本期用一份真实判决,拆解这道题。



问业主或来访人员在小区公共区域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物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核心在于判断物业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内容主要包括: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可预见的危险隐患。在雨天等特殊天气条件下,物业应对地库等易湿滑区域增加清扫频次,并在水渍明显处设置提示。若物业已采取上述合理措施,仍无法完全消除风险,则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反之,若保洁工作存在不及时、不彻底等瑕疵,则应就未尽责部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若其对地面湿滑状态视而不见、未采取谨慎措施,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建议:
      1.物业公司应在雨天加强地库巡查和保洁,并在水渍明显处及时设置明显的临时警示标识。
      2.业主及来访人员进入地库应减速慢行,骑行车辆时应推行通过湿滑区域。
      3.物业公司应妥善保存保洁记录和警示标识设置照片,以备证明已履行合理义务。


      以上是此类纠纷的通用裁判逻辑。本案的情形更具体——地库本身规划时就没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地面也没有专门的非机动车棚;事发当天下着雨,物业增加了保洁频次,入口也有固定警示牌,但监控里仍然能看到地面上有水渍。来访的业主家人先是推着车进来,随后开始骑行,结果摔伤了。物业到底做够了没有?
      📌问:物业已经增加了保洁频次、也设了警示牌,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
      🔍答:做了≠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的是及时、彻底地排除可预见的危险,而非走过场式履职。物业的保洁工作存在明显水渍未清除的瑕疵,就这部分未尽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伤者作为成年人,看到水渍还冒险骑行,应自担主要责任。下面这份判决,把双方的责任比例算得清清楚楚。


案例回顾

📌 案件详情
      涉案小区在建设单位前期规划时,并未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地面也未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棚及充电设施。
      事发当日为阴雨天气,物业公司已安排保洁人员增加了清扫频次,地库设置了固定的警示标识,提醒业主减速慢行、小心地滑。但监控录像显示,地库刷漆通道上仍有肉眼可见的水渍。
      某业主的家人来访,先行推着电动车进入地库通道,随后开始骑行,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
      伤者认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则辩称已增加保洁频次、设置警示标识,不应担责。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伤者系正当来访人员,与物业公司存在普通的涉及电动自行车临停的民事关系,双方之间并非保管或消费服务等高安全保障义务关系。
      二、物业公司存在不作为的加害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物业公司虽已增加保洁频次并设置固定警示标识,但未能彻底清除地库刷漆通道上肉眼可见的水渍,保洁工作不够及时、彻底。其防范措施不够周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三、伤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肉眼可见的地面水渍,未推行电动车,而是冒险骑行,且速度偏快,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四、责任比例为物业30%、伤者70%。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伤者自行承担70%的责任。
📖 本案法律解析
      这份判决划出了物业服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项规则:物业的履职不是“有动作就行”,而是要达到“合理排除危险”的程度。双方都有过错,就按过错大小分责任。
      第一,“做了”不等于“做到了”,物业的保洁义务要求及时且彻底。这是本案对物业公司最有警示意义的判法了。物业公司确实安排了保洁人员、增加了频次、也设了固定警示牌——这些动作证明物业“知道有危险、也做了事”。但法院仍然认定物业存在过失,原因在于:监控显示地库通道上仍有肉眼可见的水渍,这说明保洁工作不够彻底;物业未在明显水渍处设置“小心地滑”提示,这属于防范措施不够周全。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的是“合理排除危险”,而非“走完履职流程”。雨天保洁,清到看不见明显积水才是做到位;危险区域,已有的固定警示不能替代对临时水渍的专门提示。
      第二,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地库水渍这一肉眼可见的危险,没有选择推行车辆,而是继续骑行且速度偏快,这是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法律对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义务有合理期待——你看到的危险,应当主动规避;规避不了推着走,不能明知有风险还照常骑。法院判伤者自担70%主责,正是对这一义务的刚性确认。
     第三,过错各有份,责任按比例分。本案判决最值得关注的裁判方法是“比较过错”——既不是物业全赔,也不是伤者全错,而是将双方的过错放在一起比较:物业保洁不够彻底、警示不够周全,承担30%;伤者冒险骑行、未尽注意义务,承担70%。这种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的方式,是此类纠纷最常见的裁判逻辑。它提醒各方:出了事,先看自己有没有错,再谈别人该不该赔。
      第四,小区规划缺陷是历史遗留,但不改变本案归责逻辑。本案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背景:小区前期规划未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地面也无非机动车棚,导致电动车与机动车混行同一地库入口。这一缺陷增加了地库的安全风险,但属于规划层面的问题,不直接构成物业的过错。法院在判决中未将此作为归责因素,而是聚焦于物业在日常管理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提醒各责任主体:面对规划层面既存的不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更积极的防范措施,而非以“设计就这样”为由放松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物业服务事项:……(三)共有部分的保洁;(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雨天保洁,做到位才免责:频次增加是前提,水渍清到看不见才是到位。明显水渍处,固定警示不够,要加设专门提示。
      · 骑行进入湿滑地库,推着走最安全:成年人对自己安全有首要义务,看到水渍还骑行,出了事自己担大头。
      · 过错各有份,按比例分责:物业没清干净水渍,承担部分;业主明知危险还冒险,承担主要。双方过错一起比,责任大小分开算。
      · 履职记录是证据,但效果才是关键:保洁排班表、警示标识照片能证明“做了什么”,但法院还看“案发现场”——监控里现场有没有水渍。
      共建和谐家园,从把每一处水渍清干净开始。

一案一法,一事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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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持续聚焦物业纠纷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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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走海哭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昨天 18:40
shenjun8002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昨天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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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猫神公子
级别: 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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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4:14 , 来自:上海市0==
德馨嘉苑同进物业管家“邹x香”用文字通过微信对业主使用侮辱攻击语言辱骂业主。这一点同进物业的官方和该小区的物业负责人都确认此事,但就是不处理,不解决。物业服务人员文明服务是合同的基本义务,这种行业属于物业公司管理失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但业主多次向同进物业总部反馈完全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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