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昆山坛友,一则出行消息分享给大家:8 月 5 日起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下调,800 公里内短途 40 元,800 公里以上长途 70 元。
不少人疑惑:我在8月5日前买好了机票,航班在 8 月 5 日后起飞,能不能要求航司退还燃油费差价?
这里和大家讲清楚法律常识:
机票订单一旦出票,客运合同即时成立。燃油附加费按照出票当日标准收取,不以乘机日期为准。依据合同约定,航司有权不予补发差价,大家盲目投诉很难维权。
✅实用建议:
近期打算购票出行的朋友,尽量选择 8 月 5 日之后出票,直接享受新标准;已经出票的,不必反复争取差价,避免浪费时间。
另外提醒大家,购票时仔细看清退改条款,如果平台用极小字体隐藏重要规则,依据《民法典》496 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无效。
最近不少昆山朋友趁着暑假坐飞机外出游玩,大家有没有遇到机票消费纠纷?欢迎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