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草案第35条修改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低于合理成本报价竞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现在只说"不得"但没有罚则,低价抢标和弄虚作假都得加明确处罚,不能说了等于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