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草案第55条修改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延期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涉嫌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由:投诉跑了几个部门没人理,得加明确时限三十天必须回复,任何人都能举报,监管部门不处理也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