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消费者万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维修站员工洽谈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明确承诺:“这台车四个月起租,租满十个月就送给你,车辆归你所有。”在这一“送车”承诺的吸引下,万女士当日便通过平台与该维修站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该员工的指引,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十个月,万女士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车架租金3000元及电池租金3069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当租赁期满,万女士前往维修站要求兑现承诺时,却被对方告知,“送车”仅指赠送车架,电池仍需继续租赁或另行购买。
万女士认为该维修站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维修站三倍赔偿电池相关费用、返还额外收取的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