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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10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大快人心!
恶意逃避执行
拒不配合破产清算
昆山法院:拘留!
近日
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
逃避执行、妨害破产清算
的企业责任人
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债务人某能源公司与债权人某金属公司在法院达成调解后,未按期履行79万余元还款义务,某金属公司遂于2025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约谈询问、资产调查、网络查控等执行手段,仅冻结到某能源公司存款3万余元。2025年12月,某金属公司申请某能源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审查后于2026年2月裁定受理。
审查过程中
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发现
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
存在逃避执行
妨害破产清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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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邓某向法院申报某能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私下转移某能源公司应收帐款,并私自向其他债权人企业清偿未经法院确定的债权,其中2家债权人企业系某能源公司关联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邓某本人或其亲属。其间,邓某未向法院主动披露过相关情况,也未向某金属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破产阶段,破产管理人向邓某送达破产裁定书、接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应停止个别清偿并配合清算工作。但邓某不仅拒不移交公司财务账册、印章、网银U盾等资料,还恶意阻挠破产管理人开展接管与审计工作。同时,在某能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邓某仍多次从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出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
邓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账户被冻结后
私自转移应收账款
在破产程序中拒不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
并实施涉嫌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
上述行为性质恶劣
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扰乱司法秩序
依法应予严厉制裁
2026年4月
法院依法对邓某作出
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
邓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并写下悔过书
破产不是逃债的“护身符”
执行更非可以随意规避的“空窗期”
相关责任人
应主动配合执行和清算
切勿心存侥幸
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存在逃债行为
可及时向法院或管理人反映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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