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李某驾驶一辆深灰色小车,在北京某居民小区停车场内行驶,就在她右拐准备驶入车位时,与孟某的白色小车发生剐蹭。随后,李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她的同伴接管车辆并调整好停放位置后,一同离开了现场。
事发后的第二天上午,孟某发现其车辆右前部发生了剐蹭。因无人主动联系孟某解决该问题,于是孟某向警方报案。交警部门调取小区公共视频核查后,认定深灰色小车驾驶人李某负全责,并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为由,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认为事发地点位于居民小区内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而应由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不应定性为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显示李某实施肇事逃逸的证据清晰充分,事实清楚,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