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用人单位执行加班审批制度的,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但如果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效率下,确因工作量过大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而公司为了不支付加班费故意不批准加班申请,此时劳动者实际付出的额外劳动仍应依法认定为加班。
但本案中,老张在工作时间内的实际工作量仅为标准量的15%,并非因为任务繁重完不成,而是因为消极怠工、不执行工作安排。在明知加班须经审批流程的情况下,老张仍不经批准擅自到岗加班且无实际作业量,却要求支付加班费。其行为表明,私自到岗“加班”的主要目的并非提供实际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额外报酬。该行为已影响公司的管理秩序和制度实施,因此,法院对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老张要求返还罚款的请求,法院认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老张的多次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总额1000元,金额适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