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月工资为1万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入职后,公司向邹某支付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后按转正标准支付工资。邹某离职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两年期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免责期”,更不是“低成本期”,其时长、工资、约定次数都受法律的严格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操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双向选择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