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本案中,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是汽车销售公司未经协商,以陈女士不购买指定车险为由拒绝交付车辆,销售商构成违约,因此陈女士有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但若双方经自愿充分协商后明确约定了购买保险的内容,或销售商仅以此作为购车优惠条件,而非提车条件,则不涉及根本违约。
还要特别提醒消费者,购车时需明确“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前者适用定金罚则且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后者则通常仅为预付款。同时,也要尽量在合同中注明“无强制购险等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