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查明,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审查协议内容、保障自身权利的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在2024年12月正式开播,而小美未积极履行直播义务,当月累计直播时长未达到规定时长。其后小美更是失联,导致罗某无法对其直播行为予以监督、建议。小美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协议约定小美应当承担违约金3万元。但法院考虑到罗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对小美的直播成果履行推广宣传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合作时间、各自过错承担,法院最终判定小美向罗某赔偿违约金6000元。
关于设备损失费用。法院考虑到小美对设备占有使用超过半年,为避免返还产生新的争议,遂根据罗某提供的设备购置**判定小美赔偿罗某设备损失4000元,设备不再返还。同时,因小美已无履行合同意愿,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小美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向罗某赔偿设备损失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一审判决后,小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