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昆山一家美容院办了一张会员卡,并充值三千余元,做脸部护理和身体护理,美容院另外赠送护理次数作为办卡优惠。
双方约定预充值后可直接刷卡消费,无需额外付费。后来,李女士在消费过程中,因个人体验不适,更改了其他美容项目,在消费了4次之后,临近春节,
李女士再次预约服务,却被告知会员卡暂停使用。李女士觉得很不合理,提出退卡,要求美容院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在协商无果后,她将美容院起诉到了法院。
李女士主张按照优惠单价计算已消费部分,再折算新项目次数,按剩余次数退款。美容院则认为,应当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经营者不得擅自增设消费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
法院按照优惠价格计算已消费金额,折算尚有5.5次新项目未消费,判决退还李女士未使用次数的金额,共计1639元。法官提醒,随着春节等消费旺季临近,部分商家以“节日涨价”“系统升级”等为由,限制消费者使用预充值金额,单方增设“现金支付”门槛,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按照原约定方式消费的权利,违反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
来源:江苏城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