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进入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担任某平台主播,每日按公司安排参与战队舞蹈PK,并根据个人实时获得的“某币”按比例结算收益,公司按月发放。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主播不得随意解约,并设置了未达到约定某币数仍可享有每月保底收入的条款。后因直播时长过长、工作压力大,小朱提出离职,公司则以“未达解约条件”为由,认定其违约,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小朱无奈,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律师指出,若仅依据书面协议将双方关系定性为“合作”,小朱将面临巨额赔偿。然而,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小朱和公司之间存在如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①强管理属性:小朱在公司指定场地、使用公司设备进行直播;直播内容、时间、妆造等均由公司统一安排;公司对迟到、请假等行为直接实施扣款处理。
②强经济从属性:小朱按月领取保底报酬,公司以“工资、薪金”名义为其代扣个税;其收入不与公司经营风险挂钩。
基于上述特征,律师遂代理小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阶段,公司以小朱曾在聊天中自认“双方系合作”为由抗辩,仲裁未支持劳动关系认定。后律师继续代理小朱向法院提起诉讼,强调不能仅凭一纸协议否定真实的用工关系,围绕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两大核心,全面呈现公司对小朱的管理证据、薪酬支付记录及个税申报证明,对公司进行了有力辩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小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