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甲与梁某育有儿子陆某乙。儿子陆某乙与儿媳韦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后二人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2月,韦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于2015年8月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同年8月19日,就在离婚判决送达后不久且尚未生效时,陆某甲与梁某共同立下一份《遗赠》,决定将夫妇二人名下位于老家的一处房产及其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赠与儿媳韦某。在立下《遗赠》后仅数日,继承事实尚未发生,韦某便以代理人身份,将梁某存折中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其个人账户。此后,韦某因改嫁将户口迁出。
2023年,陆某甲病逝。随着继承的开始,矛盾也随之浮现。2024年年初,尚在人世的梁某另立遗嘱,明确表示撤销之前对前儿媳韦某的遗赠,并指定其子陆某乙为全部财产的继承人。因协商未果,梁某与陆某乙作为共同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5年所立的《遗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