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钱,合同没完成
合作公司却偷偷注销溜之大吉
债权人只能认栽?
公司注销就能躲避债务吗?
2024年8月,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处理某事务,袁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唯一股东。田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且对田某的多次催促置之不理。
更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在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便于2025年1月成立清算组,由袁某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亦系清算组成员)作出清算报告后,于2025年3月悄然注销。田某在沟通无果后,将公司执行董事、唯一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相关费用。
田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该公司在未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袁某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债权、债务,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义务。在清算过程中,袁某明知公司尚有未了结的业务(即与田某的合同),却未依法妥善处理该笔债务,即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清算报告与《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其行为未能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因此,被告袁某应对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向原告田某退还相关费用共计5527元。
“公司注销了,债务就不用还了”这是一种常见的误解。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袁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清算组负责人,试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合同债务,实质上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法院判决其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旨在规范市场退出机制,惩戒利用公司注销逃避债务的失信行为,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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