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老旧小区,原有规划车位较少,因占用停车位时常发生纠纷。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或经授权的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管理规约使用。
在发现他人占用车位时,应当联系车主或物业公司及时处理,协商不成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但未经许可私自加装地锁、设置围挡的,可能因违反管理规约须自行拆除,若对他人造成损害,还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