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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提醒】最高法明确:精神摧残、自残威胁也是家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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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3:40 , 来自:江苏省0==

提起家庭暴力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身体伤害

然而一种更为隐蔽的精神暴力

伤害同样严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明确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01

实施精神虐待致被害人自残、自杀
“牟某虐待案”被点名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牟某虐待案,曾被社会广泛关注。

图片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后,在某学生公寓以及两人各自家中共同居住,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细节,与女友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女友,并表达过让女友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两人争吵后,陈某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依法量刑。综上,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除了言语可以化为

刺向亲密之人的“利刃”

以自身安康相威胁

同样是一种精神暴力↓

02

以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家暴
法院20分钟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鲁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遂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鲁某遂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鲁某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鲁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图片

最高法明确

自残威胁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本案邓某通过自残制造恐惧情绪,使鲁某紧张、害怕、不敢反抗,对鲁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实质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

近日,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

婚前同居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并扩展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遭遇家暴如何维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虹表示,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证据

  • 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处罚决定书;

  • 伤情的照片、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

  • 记录施暴过程威胁性言论的视听资料;

  • 带有恐吓、辱骂内容的通信记录;

  • 亲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 向妇联、居委会求助的记录,以及工作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李晶强调,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不只是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伤害,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跟踪、骚扰等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同样被法律禁止。

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一旦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身边的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工作单位,都可以求助。即便不是家庭成员,同居、恋爱、离异关系中遭遇此类伤害,也能依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庭暴力从来不是“私事”“家务事”

而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如遇家暴,请拒绝沉默、保留证据

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向一切家庭暴力说“不”!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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