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自家房子为他人借款
结果莫名成被告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
典当合同纠纷案
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2020年8月
年过六旬的老戴、老周夫妇俩
与某典当公司
及保证人易某、邱某签订
《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
以名下房产抵押借款80万元
合同签订后,款项虽转入老戴账户,但随后老戴便将绝大部分资金转给易某,用于其生意周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综合费等后续费用,也一直由易某、邱某偿还。
后因未按时还款
某典当公司将老戴夫妇起诉至法院
要求支付80万元当金
并赔偿高额违约金
老戴夫妇称是在易某
“赚钱后给好处、分利润”的话语诱导下
才同意抵押房产
并将款项转给易某
易某是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
典当公司对此知情
因此应由易某承担还款义务
老戴于案件审理期间去世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
依法追加其子小戴为共同被告
典当公司主张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老周和小戴
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中
法院根据被告小戴申请
依法追加易某、邱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老戴夫妇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好在
法院经审理查明
👇
案涉借款实际由易某获取并使用,并由易某及其关联方偿还利息及其它费用,老戴夫妇未曾还款;典当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早期也并未向老戴夫妇催款,典当到期后便直接与易某联系续当事宜。
此外,作为专业机构,典当公司在老戴已提供房产抵押的情况下,明知易某欠缺清偿能力却仍要求其作为保证人,明显不符合交易常规。
再结合老戴夫妇并无用款需求等实际情况,可以认定易某是实际借款人,老戴夫妇系受易某委托,作为名义借款人出面进行抵押借款,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某典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指出
抵押担保关系本身有效
典当公司可另行
向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区分,核心在于出借人是否明知存在“隐名代理”。本案中,综合前述事实,典当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知晓易某是实际借款人,故案涉合同直接约束典当公司和易某,还款义务人应为易某。因此,对于典当公司要求老戴夫妇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这个案子赢了
但太多类似的陷阱还在暗处
作为子女
你才是父母财产最坚实的防线
金融套路深,签字需谨慎
扩散!提醒更多人
守住父母的养老钱!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等
昆山论坛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