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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追剧】专为聋人“定制房产骗局”,构成何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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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0:23 , 来自:江苏省0==

近期,电影《震耳欲聋》热映

影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

讲述了手语律师李淇意外卷入一场

针对听障群体的“定制房产骗局”

最终帮助聋人群体成功维权的故事


影片揭开了

弱势群体维权的真实困境

今天,我们一起结合剧情

解锁背后隐藏的法律“硬知识”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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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航金融”的金总将自己打造成慈善企业家的形象,实际上专盯聋哑等残障人士的房产,先打“同情牌”,再以高额的回报率为诱饵,诱导他们抵押房子来购买其所谓的“理财产品”。



金总的行为,构成何罪?


影片中,金总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金总虚构了所谓的“理财产品”,利用听障人士信息不对称的弱点,通过花言巧语或借助所谓的“熟人”进行欺骗,使他们误以为这是高回报、零风险的投资。这是一种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同时,他向不特定的众多聋哑人吸收资金,属于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该罪的关键所在。影片中,金总根本没有打算也没有能力兑现所谓的“理财收益”,他的根本目的就是骗取聋哑人的房产抵押款,并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受害者抵押房子后血本无归,直接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此外,金总的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抵押贷款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与集资诈骗罪构成竞合关系,通常会择一重罪(即集资诈骗罪)论处。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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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障人士张氏兄妹陷入投资骗局,抵押房产购买了“启航金融”理财产品,最终房财两空,哥哥张小晨情急之下伤人被诉,法院联系李淇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听障人士犯罪后,是否自动获得律师辩护?


是的。听障人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没有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会自动获得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这是一项受国家法律强制保障的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电影中,法院主动联系李淇律师为张小晨辩护,正是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为了保障张小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且有效的行使,避免因其生理缺陷而在法律面前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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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淇发现案件背后藏有诈骗线索,为帮助更多人拿回房子,其力争要让所有受害者团结起来,并将民事纠纷转为刑事立案。



民事纠纷转为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李淇律师将案件从民事纠纷(比如起诉个人违约或侵权)推动转为刑事立案,是维权的关键转折点。因为一旦刑事立案,就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将介入侦查,其强制力和调查范围远非个人民事诉讼可比。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 有犯罪事实存在:这是刑事立案的首要条件。李淇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充分的线索和证据,证明金总的行为不仅仅是普通的民事违约或债务纠纷,而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集资诈骗罪)。证据可以包括:受害者的联合证言、虚假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资金流向的异常、金总无法联系或逃匿的证据等。

  •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金总的诈骗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应立案追诉。

  • 属于管辖范围:案件需要属于该地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所以,将民事转为刑事,核心就是用扎实的证据向公安机关证明,这不是欠钱不还,而是涉嫌犯罪。

04

本期观影普法就先聊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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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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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前天 10:17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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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昨天 16:30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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