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标高+40m为上界限,以标高-10m为下界限,高差为50m;
3.竞得人须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地表配套使用的,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不计入地表容积率,规划用途为车库、配套设备用房、储藏室等,其中储藏室面积不得大于12000平方米计。
4.商业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且不超过地上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商业部分建成后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可整体转让。
5.商住项目须同步开工。商业竣工验收前住宅可预售建筑面积不超过住宅总可售建筑面积的90%。
6.本次公告地块不得建设私家庄园和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