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玉山镇农民集体、玉山镇大渔村四组农民集体、玉山镇五联村二组农民集体、五联村四组农民集体、玉山镇广福村十组农民集体、广福村十一组农民集体、玉山镇南星渎村农民集体、玉山镇南星渎村十三组农民集体、玉山镇新南社区三组农民集体、玉山镇新南社区四组农民集体、玉山镇火炬社区十四组农民集体(原枫景苑社区十四组农民集体)、玉山镇景村五组农民集体、玉山镇景村十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玉山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047公顷(15.0705亩)。其中,农用地0.4685公顷(7.0275亩),含耕地0.2697公顷(4.0455亩);建设用地0.4820公顷(7.2300亩);未利用地0.0542公顷(0.8130亩)。
拟征收玉山镇大渔村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196公顷(1.7940亩)。其中,农用地0.1196公顷(1.7940亩),含耕地0.1009公顷(1.5135亩)。
拟征收玉山镇五联村二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44公顷(0.3660亩)。其中,未利用地0.0244公顷(0.3660亩)。
拟征收玉山镇五联村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292公顷(1.9380亩)。其中,农用地0.0179公顷(0.2685亩),含耕地0.0179公顷(0.2685亩);建设用地0.0749公顷(1.1235亩);未利用地0.0364公顷(0.5460亩)。
拟征收玉山镇广福村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165公顷(3.2475亩)。其中,农用地0.2165公顷(3.247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拟征收玉山镇广福村十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04公顷(0.3060亩)。其中,农用地0.0204公顷(0.306亩),含耕地0公顷(0亩)。
拟征收玉山镇南星渎村十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53公顷(0.7950亩)。其中,农用地0.0518公顷(0.7770亩),含耕地0.0429公顷(0.6435亩);未利用地0.0012公顷(0.0180亩)。
拟征收玉山镇南星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27公顷(0.0405亩)。其中,农用地0.0027公顷(0.0405亩),含耕地0.0013公顷(0.0195亩)。
拟征收玉山镇新南社区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245公顷(0.3675亩)。其中,农用地0.0245公顷(0.367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拟征收玉山镇新南社区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13公顷(0.4695亩)。其中,农用地0.0313公顷(0.4695亩),含耕地0.0190公顷(0.2850亩)。
拟征收玉山镇火炬社区十四组农民集体(原枫景苑社区十四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16公顷(0.0240亩)。其中,农用地0.0016公顷(0.0240亩),含耕地0.0002公顷(0.0030亩)。
拟征收玉山镇景村五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468公顷(0.7020亩)。其中,农用地0.0468公顷(0.7020亩),含耕地0公顷(0亩)。
拟征收玉山镇景村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421公顷(0.6315亩)。其中,农用地0.0421公顷(0.6315亩),含耕地0.0255公顷(0.382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昆政规〔2024〕1号)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昆政办抄〔2024〕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昆办发〔2014〕93号)以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