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因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而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其核心是赋予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通过司法途径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权利,以纠正错误裁判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张强未参与张娜与李四的离婚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案的离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权益,其在知悉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诉请撤销或变更离婚调解书的相关条款(离婚案中涉及车辆归属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虽登记在张娜名下,但张娜与丈夫李四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均未向法院说明该车实际由张强出资购买并长期使用这一事实,因此应认定张强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24年离婚调解书中关于涉案货车的分割条款,确认车辆归张强所有,并判令张娜配合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