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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外卖员非送单期间撞伤他人,公司要赔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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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外卖骑手送单返回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外卖骑手孙先生与某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为其投保了《骑手保障组合保险》。某日,孙先生在完成手头订单配送任务后,骑着电动车准备返回订单密集区候单。正当他由南向北骑行,准备超越同向骑行的张先生时,不慎与其车辆发生剐蹭,致使张先生倒地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张先生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先生遂将孙先生及其外包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经查,关于外包公司为孙先生投保的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了理赔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此外,孙先生提供的订单统计显示其在当日9时18分、9时23分均有送达完成订单,9时52分孙先生在工作群留言称其发生交通事故。

庭审中,孙先生认为,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其完成上一单配送准备返回候单区的途中,属于工作期间,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外包公司则辩称,孙先生仅在跑单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而案发时其并未接单,因此公司不予赔偿。即便事故发生在跑单期间,也应由保险公司和孙先生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孙先生系服务于外包公司的外卖骑手,外卖行业在工作时间、场所及内容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一定差异,配送服务系全方位、流程化工作模式,外卖骑手保持在线状态即处于工作待命状态,随时准备接受派单、提供服务,应认定时刻处于工作状态。

事故发生前,孙先生有配送订单记录且与事故发生间隔较近,且在事发第一时间在工作群中报告。根据查明事实并考虑外卖行业特点,孙先生在完成上一单配送后,在返回潜在订单比较密集的候单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较大可能性。事故发生时,骑手孙先生属于接单跑单期间,系履行外包公司的工作内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劳务外包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张先生与孙先生及其外包公司、保险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外包公司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除一般原则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

外卖骑手作为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新业态从业者,工作安排较为自由,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趋向松散,除了取餐送餐行为之外,还有部分时间处于随时准备接受派单、提供配送服务的状态。因此,不能仅凭点击接单、点击送达认定骑手是否处于工作期间,其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若认定骑手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损,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倘若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其追偿。


法官提醒










外卖平台及外包合作企业应履行管理义务,规范用工,及时为骑手购买保险,同时加强对骑手安全意识及交通法规的相关培训。

外卖骑手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超速、逆行等危险行为,做到顺利接单、平安出行。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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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ubo027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4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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