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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孩子路边踢球致外卖员骨折,3.5万元损失谁买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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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2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

但由于孩童对潜在危险的认知

与预判能力不足

容易做出让人意想不到的危险行为

两孩子在路边踢球致外卖员摔倒骨折

外卖员索赔3.5万元

家长却认为孩子并非故意,责任不该全担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小高和小蒋都是小学生,2023年11月22日,两人相约放学后在家附近一处街边踢球。在相互传球的过程中,足球意外失控,径直滚向旁边的非机动车道。此时,外卖员林先生正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车辆不慎压到滚动的足球,导致连人带车翻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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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两名孩子的家长均未在现场监护,最终由路人报警并联系救护车,将林先生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林先生左小指指骨骨折,仅医疗费就陆续花费1.4万余元。此外,因手部受伤无法正常骑行配送,林先生在恢复期内完全丧失收入来源,还产生了护理费、电动车修理费等额外损失。

林先生出院后,在交警队的组织下进行过调解,当时只有一名孩子的家长到场且仅同意赔偿2000元,因双方对赔偿的认定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后林先生将小高、小蒋及他们的父母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



林先生认为

两名孩子在车流密集的街边踢球,未做好控球防范,直接导致自己受伤;而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正常骑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两孩子家长辩称

孩子踢球的位置离非机动车道较远,球滚入车道属于意外,并非有意为之。况且,林先生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骑行时没有注意路况,应承担至少5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路属于高危区域,不能任由孩童踢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小高、小蒋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街边相互传递式踢球,应共同负有防范足球脱离双人控制致人损害之共同注意义务,小高、小蒋未尽防范义务,使球脱离双人控制后窜到车道,与车道上林先生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球后失控翻倒,致林先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小高、小蒋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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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缓慢,无违反交通规则情形,小高、小蒋所踢的球飞行速度较快,林先生对路边突然窜出的球体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林先生对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故小高、小蒋应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小高、小蒋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两人的监护人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法官提醒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这并非一句空话。日常生活中,家长要时刻留意孩子的活动场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干预可能引发风险的行为,这不仅是对孩子安全的守护,也是对他人权益的负责。“孩子年幼”“无心之过”不能成为家长免于担责的理由,反而意味着监护人更应当绷紧安全这根弦,对于孩子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的行为,要及时喊停。未成年人的认知有局限性,监护人应当担起“风险过滤器”的角色,别让小疏忽酿成大事故。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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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南巷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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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肯定家长有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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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在线老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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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监护人肯定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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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在线欲望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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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买人保的带监护人学平险,家长会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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