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马路属于高危区域,不能任由孩童踢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小高、小蒋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街边相互传递式踢球,应共同负有防范足球脱离双人控制致人损害之共同注意义务,小高、小蒋未尽防范义务,使球脱离双人控制后窜到车道,与车道上林先生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球后失控翻倒,致林先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小高、小蒋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林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缓慢,无违反交通规则情形,小高、小蒋所踢的球飞行速度较快,林先生对路边突然窜出的球体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林先生对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故小高、小蒋应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小高、小蒋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两人的监护人对林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