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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为日常生活带来陪伴与快乐
但若饲养的是明令禁止的烈性犬
一旦致人损害,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禁养的烈性犬伤人引发的纠纷案件,明确认定饲养人对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晚,10岁的天天随父母步行,途经路旁一卖花摊位时,摊主老李饲养并拴在电动三轮车上的斗牛犬突然窜出,咬伤了天天的左手手指。天天随后前往医院就诊,先后注射了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5针狂犬疫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2360元。
天天父母要求老李承担医疗费,老李称自己已将狗拴绳,已经尽了管理责任,并对免疫球蛋白的必要性提出异议,表示只愿意承担疫苗费用,拒绝支付免疫球蛋白部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25年2月,天天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课费等共计426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乐趣的同时,应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最大限度防范所养动物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被告老李饲养的斗牛犬属于市内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种。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老李违规饲养烈性犬致原告手指被咬伤,即使其已采取拴绳措施,亦不能减轻责任。
其次,天天所接种的狂犬疫苗与免疫球蛋白均为医院根据伤情采取的必要医疗措施:狂犬病疫苗是主动免疫制剂,产生抗体需一定时间;而免疫球蛋白属于被动免疫制剂,可以快速中和暴露部位的病毒,有效阻断病毒向神经系统传递。原告受伤部位神经分布密集,使用免疫球蛋白具有医学必要性,故相关医疗费用2360元属于合理必要支出,被告老李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原告未对其主张的营养费提供相关证据,且误课费无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李赔偿原告天天医疗费236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有所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类情形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不以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主观过错为前提,仅需存在饲养或管理行为即可追责,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饲养人(管理人)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此外,针对本案中免疫球蛋白必要性的争议,法院结合医学原理与治疗记录,认定其具有关键防护作用,支持原告该项医疗支出,体现司法裁判对科学事实的尊重,合理避免“过度赔偿”与“赔偿不足”的风险。
法官提醒:不同地区对于禁养犬种类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饲养人需要提前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选择合法犬种、遵守养犬规范、加强日常管理,增强“文明养犬”意识,避免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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